人大评议村委会有错位、越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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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建伟 

机构地区:[1]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大常委会

出  处:《公民导刊》2012年第11期18-18,共1页

摘  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有错位、越权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中,并没有评议村委会工作的职责。

关 键 词:村委会工作 人大评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越权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组织法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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