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是创新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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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洪生 

机构地区:[1]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

出  处:《公民导刊》2012年第11期19-19,共1页

摘  要:人大组织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是代表选民(村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人大开展工作评议的创新之举,值得推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村民中的一员,乡镇人大代表可以依法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民主评议村委会组成人员。同时,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既是代表的义务,更是代表的重要职责。

关 键 词:村委会工作 人大评议 推广 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村民代表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分 类 号:D62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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