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的可重复性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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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敏 刘鑫[2] 

机构地区:[1]鲁甸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室,云南鲁甸657100 [2]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88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3期79-83,共5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基  金:"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2BAK16B02-2)

摘  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是其作为证据而具有证据属性之客观性的具体表现,而科学性是一个宏观而抽象的概念。从实践方面来考察,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就是可重复性。我国目前司法鉴定领域中存在部分鉴定项目可重复性差的问题,应该是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重点监管的范畴。因此,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来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审查标准,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可重复性做出具有可操作的审查规范,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项目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技术鉴定职能。

关 键 词:司法鉴定 证据属性 客观性 科学性 可重复性 

分 类 号:D919.3[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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