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现状及对策建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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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锡生[1] 刘茜[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13年第13期17-20,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生态利益衡平的法制保障研究>(12BFX120)

摘  要:“十二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重点流域包括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10个流域。作为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重点流域与国家的水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等重大民生问题密切相关,

关 键 词:污染防治工作 重点流域 法律体系 黄河中上游 水污染防治规划 经济资源 “十二五” 丹江口库区 

分 类 号:X5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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