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构成要件的等同评价:刑法中拟制的对象——以刑法第267条第2款和第269条为例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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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春玉[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4期110-123,共14页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摘  要:在刑法理论、司法解释及司法判决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否拟制抢劫的主体,存在极大的分歧。从拟制对象的角度出发,其分歧可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拟制说、法律效果拟制(准用)说和区分说。构成要件拟制说主张拟制的对象是构成要件,符合现代法治国的要求,即相同的法律效果是构成要件等同评价的逻辑结果;法律效果拟制(准用)说把法律效果视为拟制的对象,将拟制规定错误地理解为准用规定;区分说对拟制对象的态度莫衷一是。事实上,拟制对象的实质是立法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拟制,将形式上不同的构成要件在规范上等同评价,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构成要件的等同评价只解决定罪的问题,量刑时需要回到构成要件等同评价之前的事实部分,在相同情况下,实施拟制规定行为的应当减轻刑罚。

关 键 词:法定拟制 拟制对象 拟制效果 构成要件 减轻刑罚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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