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妨碍代位规范之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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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启荣[1] 康雷闪[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30-38,共9页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保险法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以‘保险法第二次修改’为背景"(批准号:07BFX039)的资助

摘  要: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妨碍保险代位之规范问题丛生,解释与适用上见解分歧。未来完善之道应在坚守"区分说"及其立法例的前提下,对不同时点的妨碍代位规范予以细化。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与"保险合同缔结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免除行为,应分别适用"告知义务"与"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之法理予以规范,以填补现行法的漏洞;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前"的放弃或和解,应舍现行法所采"免除保险给付义务"之立法政策,改采"依妨碍之程度减轻责任"之立法政策,以符公平正义之法谛;对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后的放弃或和解,在禁止妨碍代位的同时,须强化被保险人积极协助代位的义务,以使保险人的代位权得以顺利行使。

关 键 词:妨碍代位 免除 放弃 和解 “区分说”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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