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展——由实体性问题向程序性问题的转变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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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颖[1] 封筠[1]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45-51,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JYB3003)的资助

摘  要: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繁盛和投资争端不断增加,投资者希望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由实体性问题扩展到程序性问题。由于争端解决安排与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之间存在重要联系,ICSID的部分相关案件裁决结果支持此种扩展适用。但是,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此种扩展适用应该处理好以下问题:双边投资条约的解释、与仲裁意识自治相关的管辖权确定、公共政策限制、用尽当地救济与等待期的区分以及条约搭配与条约选购。

关 键 词:最惠国待遇条款 实体性问题 程序性问题 双边投资条约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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