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债权质押的法律思考——从一则借款纠纷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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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常红[1] 

机构地区:[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法系

出  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7期43-44,52,共3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对于普通债权质押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混乱。普通债权本质上是财产权,具有交换价值,同时它不具有用益功能。以普通债权出质,不违背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不会产生质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问题。合法有效的、具有确定性和可转让性的普通债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法律对此应当做出明确规定。

关 键 词:质押 标的 权利质权 普通债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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