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义务:相邻权扩张与限制的基点——以不可量物侵扰制度为中心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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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富民[1]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113-120,共8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私法上的容忍义务和相邻权的行使与限制"(项目编号:08BFX0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容忍义务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中心意旨是解决相邻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为了破解"在自己的土地上生火而产生的烟与因奶酪作坊而产生的烟在法律效果上为何会存在区别"这一罗马法时代的难题,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判例与学说均做了不懈的努力,从而共同催生了容忍义务规则的产生。借助于对"相邻"、"国家规定"等概念的体系化解释,容忍义务规则在我国物权法上的体现,应该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法用权利和义务的衡平方式来调整纷繁复杂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由于立法上过于原则、分散而隐晦,需要在司法运用上准确把握容忍义务规则适用的情形、侵扰的合理性与特定情形下受侵扰方的补偿请求权。

关 键 词:相邻权 不可量物侵扰 容忍义务 合理性 补偿请求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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