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企业法》入伙债务承担责任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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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秀渊[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企业》2013年第7期72-75,共4页Shanghai Enterpris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编号:11&ZD081)子课题<近代法的成长:亚非拉地区法>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及其债务承担是合伙企业法中极其重要的问题,因合伙人变更而导致的合伙债务纠纷在合伙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入伙债务即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后发生的合伙债务,当然负有清偿责任;对其入伙前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是否也应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各国法的规定并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内,

关 键 词:《合伙企业法》 承担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 缺陷 大陆法系国家 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 合伙人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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