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董秘制度的若干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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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强旺[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秘书》2013年第7期28-31,共4页Secretary

摘  要: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是我国《公司法》明文列举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是我国无数企业秘书心向往之的职位。我国的董秘制度移植自英美国家的公司秘书制度,引进时颇为匆促,发展时间又短。

关 键 词:公司秘书制度 《公司法》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 企业秘书 英美国家 制度移植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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