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法性视角下的政府环境公共权力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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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世明[1] 林森[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86-90,共5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编号:10YJA820079)

摘  要:政府环境公共权力是政府进行环境决策、执行环境法律、管理环境公共事务的专门权力,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环境风险对政府管理职能提出的必然要求。合法性理论在现代社会主要是指法律的合法性,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既表现为形式合法性,也表现为实质合法性。前者要求其符合法的形式渊源,后者要求其符合环境正义的标准。由于立法缺陷、区域环境义务的不平衡和权力行使的异化问题,导致我国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存在合法性危机。我国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参与式环境治理。

关 键 词:公共权力 合法性 环境正义 有限政府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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