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4期86-90,共5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编号:10YJA820079)
摘 要:政府环境公共权力是政府进行环境决策、执行环境法律、管理环境公共事务的专门权力,它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环境风险对政府管理职能提出的必然要求。合法性理论在现代社会主要是指法律的合法性,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既表现为形式合法性,也表现为实质合法性。前者要求其符合法的形式渊源,后者要求其符合环境正义的标准。由于立法缺陷、区域环境义务的不平衡和权力行使的异化问题,导致我国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存在合法性危机。我国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参与式环境治理。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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