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约效力的审计干预及其界限——兼评《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中对保障国有资产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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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桦[1] 

机构地区:[1]湖北经济学院地方法制研究中心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13年第7期80-85,共6页Study and Practic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审计实务中企业合同效力控制研究--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为考察点>(项目编号11YJA820034)的研究成果

摘  要: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黑洞"现象凸显,而审计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以保障国家利益为永恒使命。发挥审计的抵御功能,在实务中加强对企业合同效力控制以突出审计合约机制的优越性———合意与权责对应,力争实现审计均衡。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大背景下,审计工作应以契约的完善为切入口,通过优化审计契约权责配比使合约成为"内生因素"嵌入到审计实践中,合理把握对契约干预的"度"以提升审计干预质量。

关 键 词:合约效力 审计 干预界限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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