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抑或登记?——特伦斯土地登记制度中的异议备案与中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之比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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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国庆 

机构地区:[1]堪培拉大学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4期75-87,共13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摘  要:特伦斯土地权属登记制度(Torrens Land Title Registration System)是19世纪澳大利亚对地产权的产生和变更进行公示的主要方式。它被许多普通法国家采纳。它的核心是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益。它把登记行为从记录权利上升到产生权利的高度,从而使登记在册的权利具有了不可推翻性。其异议备案制度也远比我国目前的异议登记制度所保护的权益宽泛得多。而我国《物权法》关于异议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这是与其制度本意适得其反的做法。

关 键 词:异议登记 可异议权益 特伦斯土地登记制度 

分 类 号:D961.1[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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