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执法权限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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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赫成刚 李贻才 

机构地区:[1]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事务中心

出  处:《质量探索》2013年第7期26-27,共2页Quality Exploration

摘  要:在机构改革之际,澄清部门之间执法职能划分的规则,厘定部门职能管辖界限,对于合理界定质监部门的执法权限,将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质监法律体系主要是以《计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为基石搭建起来的。(后又以《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丰富)。然而,在确立执法主体时,三部法律无不采用了开放而非闭合的方式:一是《计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几乎所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质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均可并行适用。

关 键 词:执法权限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界定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食品安全法》 《计量法》 法律体系 

分 类 号:X924[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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