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讼师到律师:清末律师制度的嬗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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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成泓[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求索》2013年第6期53-56,共4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TY031);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0YJC820175)

摘  要: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是清末改制效仿西方法制的产物。该制度的引进既是源于当时中国经济、政治及社会发展的内在诉求,也受到一系列外在因素的刺激,并且有着力倡律师的观念和思想氛围作为精神支撑。清末律师制度滥觞于《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但因过于激进,该草案遭致流产,致使其后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不得不后退一步。之后律师的法律地位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正式承认。1911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正式确立了律师制度。中国近代律师制度的发展史对今天仍具有启示意义。

关 键 词:清末 讼师 律师制度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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