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损害责任的个案解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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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200042

出  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21-27,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建设基金资助项目(J511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12YS102);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11HZK036)

摘  要:流浪动物应认定为野生动物,因此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调整范围之内。投食喂养流浪动物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除非投食喂养者能够预见到其投食喂养行为会危害他人安全,否则,投食喂养行为也不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在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内的流浪动物负有管理责任的主体是该公共场所管理人,如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以请求权基础为基本的思维方法结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论证说理。

关 键 词:损害责任 流浪动物 饲养动物 公共场所管理人 安全保障义务 请求权基础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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