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文本中“过渡条款”的规范化设置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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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全胜[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威海264209

出  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28-35,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FX00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0-0550)

摘  要:法律文本中的"过渡条款"是指在新旧法律交替时明确指引适用某一法律规范的条款。立法者设置"过渡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法律适用的依据、保护既得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实现新旧法的平稳过渡。"过渡条款"中关于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模式有适用旧法模式、即行适用模式、过渡期模式以及适用新法模式,立法者确立"过渡条款"的适用模式要考虑新旧法调整的利益关系格局以及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在立法实践中,立法者一般将"过渡条款"设置在法的附则中,在设置技术上需要明确"过渡条款"是法律文本中的必备条款,在语言表达上尽可能准确、清晰,同时注意法律文本中"生效日条款"、"法的废止条款"设置的规范化。

关 键 词:法律文本 过渡条款 法的附则 法不溯及既往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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