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检讨——以大法官群体为例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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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学宾[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95-104,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CFX006);吉林大学"985工程"三期建设项目(10JLL985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资助项目(10JJD820007)

摘  要:法官等级制度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被视为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重要的制度建构。我国大法官的产生程序在形式意义上属于一种法院系统内部的"评定-批准"模式,而在实质意义上却属于"选任并存"模式。我国法官等级评定制度下的大法官群体在任职资格上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大法官的来源上体现出多元化的态势。法官等级评定的"科层行政化"导致法官等级划分的不合理、激励功能的错位和法官角色的冲突。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改革应当从法官等级制度内部和我国整个司法制度外部两个方面进行,从而确保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良性运行。

关 键 词:法官等级制度 等级评定 大法官 科层行政化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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