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贾爱玲[1] 

机构地区:[1]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出  处:《黑河学刊》2013年第7期86-89,共4页Heihe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环境污染损害的政府救助制度研究"研究成果(10YJC820049)

摘  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几种常见模式如国家给付模式、基金模式、环境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模式等,主要适用于:当加害人拒绝或无力救济时,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补偿;在加害人难以确定或因法定事由免责时,为受害人提供获得救济的机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不排斥政府的介入,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同程度地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或是全面的介入,或是适度的介入,又或是一种政府引导。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政府介入是一种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就是一种环境侵权损害政府救助制度。

关 键 词:社会化制度 政府职能 环境责任保险 提存金 政府救助基金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