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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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2013年第7期82-82,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摘  要: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关 键 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专用缴款书 进口货物 抵扣 海关完税凭证 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扣税范围 

分 类 号:F81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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