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提供收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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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2013年第7期90-90,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摘  要: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

关 键 词: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 收汇 申报 免抵退税额 免税政策 外贸企业 增值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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