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足球裁判黑哨行为的刑法定性——兼论刑法第九十三条中的“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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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希[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出  处:《现代妇女(理论前沿)》2013年第7期71-72,共2页Modern Women

摘  要:黑哨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裁判的身份,认定裁判身份的核心是对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公务"的理解。应当从对象的公共性、目的的公益性和权源的公法性三个实质要件理解公务的内核。裁判行为并不符合公务的特征,黑哨行为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 键 词:裁判 受贿 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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