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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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帅[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3年第9期165-165,共1页The Merchandise and Quality

摘  要: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现有法律关于其认定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也是比较混乱。因此,立法机关应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加以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应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主,以商业秘密的价值为辅,以此来确定“重大损失”。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重大损失 实际损失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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