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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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司玲玲[1]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2期13-1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较晚,但是程度最深,范围最广泛。由于"永续帝国理论"深入人心,德国建立了完备的罗马法教育体系,以及皇帝赋予罗马法学家在司法实践和政界的重要地位及特权等等因素,德国的固有法几乎被全部取代。但是罗马法与德国社会并不完全适应,所以16世纪末开始兴起"罗马法现代实用"运动,使德国的固有法得到推崇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德国普通法,真正将继受来的罗马法消化吸收,奠定了近代德国法的根基。

关 键 词:全盘继受 “永续帝国理论” 罗马法教育 罗马法学家 民法体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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