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偿货币——兼论电子货币非法律意义上的货币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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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冬根[1,2]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上海交通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152-157,共6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A820115);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0BFX004);上海交通大学文科创新基金项目(09TS10)

摘  要:法律意义上的货币,必然是法偿货币。法偿货币必须是法定货币;法偿货币不但具有广泛流通效力,而且还具有绝对债务偿付效力。由于电子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广泛流通效力,也不具有必须强制接受的绝对债务偿付效力。所以,电子货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货币。各国调整法偿货币的货币金融法,并不适合用于调整电子货币法律关系。对于电子货币的法律规制,国家应制订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关 键 词:法偿货币 法定货币 偿付效力 电子货币 

分 类 号:D922.28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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