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则无犯罪”——从贵州毕节5男孩死亡案看刑法上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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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红文[1] 王丽超[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6

出  处:《学术交流》2013年第8期70-73,共4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犯罪是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对于行为应该从刑法意义上理解,是行为人身体的动和静,是行为人在意志相对自由的情形下选择的结果,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即作了法律禁止做的事和消极的不作为即法律要求作的却没有作。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只看到作了法律禁止的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如抢劫等,而对法律要求有义务作却没有作如父母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职责等往往忽视。有关不作为是行为的论述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不作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贵州毕节五名男孩死在垃圾箱中,就是相关职能部门及死者的父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悲剧。

关 键 词:无行为 不作为 犯罪行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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