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临床研究法规对藏药生产机构的影响——以青海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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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端智[1,2] 孙泰俊 娘毛才[1] 

机构地区:[1]青海大学藏医学院,青海西宁810001 [2]青海省藏医院,青海西宁810007 [3]金诃藏药药业股份公司,青海西宁810003

出  处:《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13年第5期39-42,共4页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armacy of Chinese Minoriti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藏医学传统传承机构‘曼巴扎仓’研究"(批准号:11CMZ016)的阶段性成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藏医文化学"建设期阶段性成果和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项目)"藏医药文化‘走出去’战略研究"(项目编号2013-GM-06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上世纪90年代开始,受国际影响,中国加强了对药物临床研究工作的管理,在药物临床研究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上日益严格,这对现代藏药生产机构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简要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研究法规的建立过程,分析了相关法规对藏药生产机构的影响并对其利弊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 键 词:临床研究法规 藏药生产机构 影响 

分 类 号:R291.4[医药卫生—民族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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