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尾号限行的行政法思考——以兰州市公安局通告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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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小兵[1] 杨威[1] 陈爱敏[2] 

机构地区:[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77-82,共6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西北地区城市行政执法现代化研究"(09XJC820003);兰州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10LZUJBWZY007)

摘  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执法,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普遍运用的方式,《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在中心城区实施按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的通告》即是显著的例子。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及监督缺乏明确而统一的立法规定,结果是许多规范性文件并不规范。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至少应该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要求。

关 键 词:行政执法 尾号限行 规范性文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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