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的预算体系建设看全口径预算监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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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曙娜[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

出  处:《财政监督》2013年第15期11-13,共3页

基  金: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公共财政责任视角下的政府预算体系研究>基金批准号<10BJY097>)

摘  要: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以前,我国财政部门是按照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债务预算划分收支科目。

关 键 词:预算监督 预算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预算法》 复式预算 预算编制 口径 政府公共预算 

分 类 号:F812.3[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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