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简牍“自告”、“自出”再辨析——兼论“自诣”、“自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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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荣[1] 

机构地区:[1]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出  处:《江汉论坛》2013年第8期75-81,共7页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秦汉相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YJC770084);江西师范大学青年成长基金项目"西汉初期法律文书格式与诉讼程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自首在秦汉时期名为"自告"、"自出",前者是非逃亡者犯罪未发自首,后者是逃亡者事发自首,同时二者在诉讼用语与表达方式方面存在明显差别。"自告"与"先自告"在使用上也存在差别。"自诣"虽然一定情况下可以具备"自告"、"自出"之义,但不能作为法律术语,东汉时期"自诣"取代"自出"。从东汉中期开始"自首"出现,与"自告"混用情形持续至南北朝时期,到唐律始统一使用"自首"。

关 键 词:秦汉 自告 自出 自诣 自首 

分 类 号:K23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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