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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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祥义 王秋杰[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600

出  处:《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55-59,共5页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基  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重点课题<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总结与完善>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1999年4月,高检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地进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标志着全国主诉制改革拉开帷幕。十多年来,主诉检察官制度得到了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了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锻炼了公诉队伍,提升了公诉水平。但不可否认,此项改革也遇到了很多困境,如:公诉官受到较强的行政干预、主诉官权责利之间缺乏协调、主诉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在强化诉讼监督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主诉制应坚持若干原则、明确法律地位、选拔规范化、提高待遇、加强监督、创新培训等,使其走出困境,把主诉制改革推向深入。

关 键 词:主诉检察官 办案制 困境 完善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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