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夫妻财产制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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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静 

出  处:《理论导报》2013年第7期39-39,共1页

摘  要:1957年7月1日,联邦德国根据《波恩基本法(宪法)》(1949)和《男女平等法》(1957)共同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修订颁布了新的亲属法,确定了新型法定夫妻财产制——净益共同制。这一制度后经多次修订,在统一后的德国沿用至今。该财产制创造性地结合了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特点,实现了男女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有机结合,被瑞士、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吸收借鉴,

关 键 词:法定夫妻财产制 联邦德国 《男女平等法》 男女平等原则 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实质平等 形式平等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D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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