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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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爽 

机构地区:[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1期20-21,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被告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制约公权力侵害的重要手段,起着体现刑事诉讼价值、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在刑事诉讼中明确沉默权的规则,并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上进行选择的态度,也能够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状况和诉讼过程的文明程度。现从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谈起,解析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关系,并通过分析沉默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的利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状,建议设立有限制的沉默权,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关 键 词:沉默权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案件真实完善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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