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哥本哈根时代对国际环境法的影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刍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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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璐[1] 

机构地区:[1]西北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3期238-239,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了没有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从此人类社会步入后哥本哈根时代。《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京都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描绘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轮廓。虽然应对气候变化符合每个国家的根本利益,但又事各国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权益,所以该原则的地位、内容一直存有争议。从其构成要素来看,由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个有机部分组成,但理解该原则的关键在于有区别责任原则。本文首先通过回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念的演变,再结合形势探讨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以期推动该原则的改善。

关 键 词: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德班会议 

分 类 号:D91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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