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实现途径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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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苗畅[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23期286-286,29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现行法始终未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的具体赔偿办法。作为请求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有赖于出租人的行为。因此应区分登记与未登记、第三人善意与恶意时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善意第三人已与出租人完成房屋变更登记,承租人只能寻求事后救济的情况,可以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交易额和出租人租赁时间作为综合考量标准建立法定赔偿机制。承租人优先买权与"价高者得"有着天然矛盾,因尽量不使租赁房屋进入拍卖程序,提前询问承租人是否愿以底价购买。

关 键 词: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 拍卖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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