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有别于自主发债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陈峥嵘[1] 

机构地区:[1]海通证券研究所

出  处:《国有资产管理》2013年第8期55-58,共4页State Assets Management

摘  要:2013年7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201325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指出,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确定2013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和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其中江苏省和山东省是首次获准开展自行发债的试点地区。和原来的代理发债相比,尽管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一次突破,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然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不同于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两者不能混淆。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自主 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 山东省 江苏省 财政部 国务院 

分 类 号:D625[政治法律—政治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