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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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煤炭工业》2013年第8期10-12,共3页China coal industry

摘  要: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出修改:一是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二是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三是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并将“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四是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条,并删去“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五是删去第七十一条。六是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删去“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七是删去第七十七条。据悉,煤炭法的有关条文序号将根据该决定作相应调整。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煤炭法 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 煤炭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会通 

分 类 号:F426.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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