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法律机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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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江[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4期28-44,共17页Orient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0CFX070);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2SHKXQN014)的资助

摘  要:为了应对金融系统性风险,必须采纳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必须进行必要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事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对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控制、对信用衍生品的规制、多功能的存款保险制度、独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制度和压力测试制度。但事前规制只能减轻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消灭系统性风险。故必须继续构建金融破产和金融救助这两种事后制度。

关 键 词:系统性风险 金融风险 资本要求 金融企业救助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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