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基本目标的重塑——基于对现有制度与实践的反思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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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福俊[1] 徐涛[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2]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4期111-121,共11页Oriental Law

基  金:2011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1ZS1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三个,即化解矛盾、权利救济和纠正错误。已有的制度实践表明化解矛盾和纠正错误不能作为日后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目标,以权利救济为基本目标也存在着与行政诉讼功能重合,以至于可能丧失行政复议特性、影响行政复议制度特定功能的发挥。为解决上述单一功能作为基本目标的困境,在《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当选择以综合性的目标,即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实现为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专业化、规范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完善,行政复议案例指导制度以及政府对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指导都是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中可以考虑的方向。

关 键 词:行政复议制度 纠正错误 纠纷解决 权利救济 依法行政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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