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中的杜歇纳条款研究——教唆的未遂的一个域外样本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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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桂生[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

出  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4期130-140,共11页Oriental Law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的资助(项目编号:2009601050)

摘  要:德国刑法中的杜歇纳条款规定了对教唆的未遂的处罚,其对应于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教唆犯规定。当探讨教唆的未遂时,有必要参考域外的研究成果和讨论情况。围绕着杜歇纳条款的处罚根据,在一般法律理论上,存在失控论、约束论和规范效力受质疑论等理论聚讼。因约束说不重视当代社会中的自我答责思想,故应当采取失控说或者规范效力受质疑说。同时,杜歇纳条款在立法论上应否废除的问题也很突出。学理探讨中,采取节制论更为合理。除了应将处罚限制于针对重罪的情形以及对中止犯予以免刑这两种节制途径外,在教唆的未遂的情形下,教唆行为至少应足够特定和具体。

关 键 词:杜歇纳条款 教唆的未遂 处罚根据 德国刑法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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