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董事注意义务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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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赛赛[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卷宗》2013年第7期316-317,共2页

摘  要:随着公司机关的权力分配由过去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的义务标准也经历了一个从低到高的变化过程,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董事义务还经历了从判例法到公司法典直接确定其行为标准的过程。现代公司董事会中心主义特点使董事会拥有越来越大的权力,董事会的职务行为对公司及其利益关系人影响甚巨,股东对董事带来公司利润飞跃的期待又与日俱增,其结果就是股东对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 键 词:公司法 董事 注意义务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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