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预告抵押贷款纠纷及启示  

A Dissension of Housing Advance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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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万元 

机构地区:[1]上海农商行法律合规部

出  处:《银行家》2013年第7期86-88,共3页The Chinese Banker

摘  要:基本案情自然人A因购买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期房,向某银行松江支行(以下简称"松江支行")申请借款。2007年2月12日,松江支行与自然人A、自然人B、自然人C(自然人A、B为夫妻关系,自然人C为二人子女)、房产公司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借款利率按月利率4.845‰执行。借款采用抵押担保的形式,由被告自然人A、自然人B、自然人C将购置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房屋和相关的全部权利为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并办妥房地产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后,松江支行于2007年2月15日向自然人A履行了放款260000元的义务,自然人A于2007年3月15日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自2010年5月15日起,自然人A逾期还款,至起诉时已逾期12期。截至2011年6月28日,欠松江支行借款本金212684.48元,欠息37208.30元、本金罚息2256.04元、利息罚息4627.47元。

关 键 词:抵押借款合同 贷款纠纷 房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松江支行 自然人 房产公司 抵押担保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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