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中未见新娘,影楼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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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梅生 

出  处:《新农村》2013年第8期38-39,共2页

摘  要:编辑同志:一周前,我和丈夫曾与一家影楼签订婚礼录像协议,约定由影楼提供主持人、婚礼摄像、光盘制作等,费用为3 600元.可婚礼结束后,影楼交付的婚礼录像光盘时长不足10分钟,且自始至终没有我的身影,丈夫的音像记载也只有短短数秒.而此时影楼已将其电脑中储存的婚礼录像资料删除,现已无法另行刻录内容完整的婚礼光盘.我向影楼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影楼却以合同并没有约定为由拒绝.请问:影楼究竟应否担责?读者 杨璐杨璐读者:影楼必须向你赔偿精神损失.

关 键 词:婚礼摄像 录像资料 精神损失 影楼 赔偿 新娘 光盘制作 精神损害 

分 类 号:TN948.41[电子电信—信号与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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