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中的“声明不保证”规则研究——兼评《拍卖法》第61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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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舒文[1] 冯忠明[1] 

机构地区:[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4期97-101,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声明不保证"是一项拍卖行业通行的惯例,但由于我国《拍卖法》对该规则的设计并不完善,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纠纷,特别是在艺术品拍卖领域,"赝品横行"的现象导致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危机,因此,对修改该条款的讨论也日渐增多,并且成为"两会"的热门议题之一。从"声明不保证"制度入手,结合《拍卖法》第61条之规定,分析该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与不足;同时,介绍国外先进的经验,以期达到借鉴并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目的。

关 键 词:艺术品拍卖 声明不保证 赝品 借鉴 

分 类 号:F724.7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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