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修改应坚持的修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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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俏[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2]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64-66,共3页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已将近二十七年,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现在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其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加之当初立法理论准备的欠缺和《继承法》自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这一切都让《继承法》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目前,该法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暴露出诸多不相适应之处,因此,修改和完善继承法已迫在眉睫。

关 键 词:继承法 修改 修法原则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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