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SPV组织形式的“次优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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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璨[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商业时代》2013年第22期115-117,共3页Commerci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商事法制实践对商事习惯的回应机制研究"(10BFX085)

摘  要:对于现行资产证券化SPV的最佳组织形式,在SPT和SPC之间进行"最优选择"并不理性。SPT具有契合风险隔离原理等的先天优势,但缺乏基本制度框架支撑;SPC具备相对成熟制度基础的后天条件,但长远发展后劲较弱。SPT是未来的最优选择,不宜画饼充饥;SPV是现在的次优选择,应对现有制度进行细化完善。在SPT发挥有效作用之前,在构筑完备信托资产证券制度体系的漫长过程中,应当继续关注SPC体制构建,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达到保障资产证券化顺利运行的理想目标。

关 键 词:资产证券化 SPV SPC SPT 

分 类 号:DF41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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