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变法修律时期检察官制度考略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曹志瑜[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学习月刊》2013年第14期18-19,共2页

摘  要:我国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有着一套独特的法律监督体系,其代表是秦汉以来逐步形成的御史制度。御史的基本职能是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察治稽违",辨明冤枉,延至惩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等;清代则以"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审核刑名,纠察典礼"为职掌。需要指出的是,御史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监督案件审理有无冤情,定罪量刑是否正当,实际行使了一定程度的审判监督权。从形式上看,御史对涉嫌官员的先参(劾)后审的必经程序也具有公诉的某些特征。

关 键 词:变法修律 检察官制度 清末 法律监督体系 御史制度 审判监督权 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