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领域无精神损害赔偿的弊端——从一起奸淫幼女案谈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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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明辉[1] 

机构地区:[1]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北京100101

出  处:《妇女研究论丛》2013年第4期68-70,共3页Journal of Chinese Women's Studies

摘  要: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教师张祖绍在河南某山区小学强奸、猥亵该校的全部女生6名。①每个幼女遭受强奸的次数少则3次,多达8次;猥亵的次数难以计算。事发后,被害人家属找到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 奸淫幼女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刑事 山区小学 法律援助 服务中心 法律研究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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