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论之检讨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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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忠[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144-155,共12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上的违法处置论:观念澄清与制度完善研究(11XFX018)"的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司法在普遍否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与支持本息,且允许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做法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抵牾。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不存在禁止企业间借贷的规范,而且企业出借自有资金与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有重大差异,亦不涉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也不必然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则本身尚存在边界模糊的问题,有主体立法之嫌,故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原则上当属有效。

关 键 词:企业间借贷 违法 社会公共利益 金融业务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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